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桃園市陳姓男子去年2月中旬騎機車時歪斜,被警攔查,酒測值0.18毫克,被開罰9千元,由於是3年內第二次酒駕被逮,還被裁罰吊銷駕駛執照,3年內不得重新考領,要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。
他不服,打行政訴訟指出,去年過年開始感冒,一直沒好,事發當天他喝了4瓶感冒藥水,後來才知道感冒藥水含有酒精、不能喝太多,主張並非喝酒,請求撤銷裁罰。
法官傳開單警員調查,警員表示,當天執行巡邏勤務,在路口看到陳姓男子騎機車左右搖晃,所以攔查,看到他臉色泛紅,聞到混身有很濃的酒味、講話有點大舌頭,詢問他有無喝酒,陳說沒有喝,是喝感冒藥水,請陳打開車廂,沒有看到有感冒藥水,等巡邏車到了以後,又等快20分鐘場才進行酒測。
法官勘驗攔檢的錄影光碟,確認員警所述真實,再根據衛生福利部食藥署回函,認定如果只喝感冒藥水,因口腔中的酒氣揮發極快,在15分鐘後受測,口腔酒精不至於影響呼氣的酒精濃度讀數,而陳是在被攔查後20分鐘才受測,確認是酒駕,警方裁罰無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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